方案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根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方案的生育。1982年9月被定为根本国策,同年12月写入宪法。主要内容及目的是: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方案地控制人口。方案生育这一根本国策自制定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开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无视,但是也带来了人口老龄化问题。到21世纪初,中国的方案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曾经抵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域,特别是经济较为兴旺的地域,方案生育政策有一定水平的放松。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5条规则:“国度推行方案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相顺应。”第49条还规则:“夫妻双方有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而《婚姻法》则将方案生育作为一个根本准绳确立在总则之中。
中央决议
2016年
国务院印发将来15年人口规划:2030年总人口14.5亿左右(摘录)
《规划》指出,将来十几年特别是2021-2030年,我国人口开展进入关键转机期。依据预测,人口总量将在2030年前后到达峰值,劳动年龄人口动摇降落,老龄化水平不时加深,人口活动依然活泼,家庭呈现多样化趋向。综合判别,人口众多的根本国情不会基本改动,人口对经济社会开展的压力不会基本改动,人口与资源环境的慌张关系不会基本改动。完恶人口开展战略和人口政策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平衡开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口对经济社会开展的能动作用,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中华民族巨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严重理想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规划》强调,要以促进人口平衡开展为主线,坚持方案生育根本国策,鼓舞按政策生育,充沛发挥全面两孩政策效应,综合施策,发明有利于开展的人口总量势能、构造红利和素质资本叠加优势,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谐和可持续开展。到2020年,全面两孩政策效应充沛发挥,生育程度适度进步,人口素质不时改善,构造逐渐优化,散布愈加合理,全国总人口到达14.2亿人左右。到2030年,人口本身平衡开展的态势根本构成,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谐和水平进一步进步,全国总人口到达14.5亿人左右。
2007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增强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统筹处理人口问题的决议》(摘录)。
《决议》认识到全面增强中国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艰巨性和紧迫性。指出:人口问题一直是限制中国全面谐和可持续开展的严重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开展的关键要素。我国实行方案生育以来,全国少生4亿多人,提早完成了人口再消费类型的历史性转变,有效地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开展和社会进步。理论证明,我国持之以恒地实行方案生育的根本国策,对建立中国特征社会主义、完成国度富强和民族复兴产生了宏大影响,为促进世界人口与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必需苏醒地看到,中国人口开展呈现出史无前例的复杂场面,低生育程度面临反弹的理想风险。21世纪上半叶,将迎来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和老年人口顶峰。今后十几年,人口惯性增长势头仍然强劲,总人口每年仍将净增300-600万人;难以顺应剧烈的综合国力竞争的请求;劳动年龄人口数量庞大,就业形势愈加严峻;出生人口性别比居高不下,给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活动迁移人口持续增加,对公共资源配置构成宏大应战;贫穷人口构造趋于多元,促进社会平衡开展的任务非常艰巨。总之,人口众多、人均占有量少的国情,人口对经济社会开展压力繁重的场面,人口与资源环境关系慌张的情况,是全面建立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所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完成中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开展所面临的严重问题,无不与人口数量、素质、构造、散布亲密相关,在人口问题上的任何失误,都将对经济社会开展产生难以逆转的长期影响。以人的全面开展统筹处理人口问题,变人口压力为人力资源优势,为经济社会开展提供耐久动力,是完成中华民族巨大复兴的战略选择。《决议》指出应该坚持不懈稳定低生育程度;综合管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不时完善活动人口管理效劳体系;实在加大人口和方案生育事业保证力度;进一步增强对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指导。全党务必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开展观的高度,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从全面建立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调和社会的高度,从对中华民族将来开展担任的高度,持之以恒地做好新时期的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
稳定低生育程度是新时期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的首要任务,“十一五”期间是完成这一任务的关键时期。综合剖析中国经济社会和人口开展趋向,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3.6亿人以内;到2020年,人口总量要控制在14.5亿人左右,总和生育率稳定在更替程度以下。为此,必需坚持方案生育根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身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时创新人口和方案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腕和办法不动摇。全面增强基层根底工作,坚持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分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腕,树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效劳、政策推进、综合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方案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经过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发布
依据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方案生育法〉的决议》修正
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成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谐和开展,推行方案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依据宪法,制定本法。
方案生育
第二条 中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度,实行方案生育是国度的根本国策。
国度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进步人口素质。
国度依托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效劳、树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证制度,展开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三条 展开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时机、促进妇女安康、进步妇女位置相分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方案生育工作中应当严厉依法行政,文化执法,不得进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方案生育委员会
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维护。
第五条 国务院指导全国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中央各级人民政府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担任全国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的方案生育工作和与方案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担任有关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七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结合会及方案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辅佐人民政府展开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
第八条 国度对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开展规划的制定与施行
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县级以上中央各级人民政府依据全国人口开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开展规划,分离当地实践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开展规划,并将其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依据人口开展规划,制定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计划并组织施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担任施行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计划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担任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计划。
第十一条 人口与方案生育施行计划应当规则控制人口数量,增强母婴保健,进步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方案生育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方案生育工作。
第十三条 方案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播送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展开人口与方案生育宣传教育。
群众传媒负有展开人口与方案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
学校应当在学生中,以契合受教育者特征的恰当方式,有方案地展开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安康教育。
第十四条 活动人口的方案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寓居地的人民政府共同担任管理,以现寓居地为主。
第十五条 国度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情况逐渐进步人口与方案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程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穷地域、少数民族地域展开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国度鼓舞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方案生育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国度鼓舞展开人口与方案生育范畴的科学研讨和对外交流与协作。
第三章生育调理
第十七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益,也有依法实行方案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方案生育中负有共同的义务。
第十八条 国度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契合法律、法规规则条件的,能够请求布置再生育子女。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则。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方案生育,详细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则。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则不分歧的,依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准绳适用。
第十九条 实行方案生育,以避孕为主。
国度发明条件,保证公民知情选择平安、有效、适合的避孕节育措施。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平安。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方案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一条 实行方案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用国度规则的根本项目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前款规则所需经费,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证。
第二十二条 制止歧视、优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制止歧视、优待、遗弃女婴。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证
第二十三条 国度对实行方案生育的夫妻,依照规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国度树立、健全根本养老保险、根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证制度,促进方案生育。
国度鼓舞保险公司举行有利于方案生育的保险项目。
有条件的中央能够依据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准绳,在乡村实行多种方式的养老保证方法。
第二十五条 契合法律、法规规则生育子女的夫妻,能够取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依照国度有关规则享用特殊劳动维护并能够取得协助和补偿。
公民实行方案生育手术,享用国度规则的休假;中央人民政府能够给予奖励。
第二十七条 在国度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度发给《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依照国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则享用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则给予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取得《独生子女父母荣耀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作不测伤残、死亡的,依照规则取得扶助。
在国度倡导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依照规则应当享用方案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用相关奖励扶助。
第二十八条 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实行方案生育的家庭开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方案生育的贫穷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第二十九条 本章规则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能够根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分离当地实践状况,制定详细施行方法。
第五章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
第三十条 国度树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避免或者减少出生缺陷,进步出生婴儿安康程度。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公民享有方案生育技术效劳,进步公民的生殖安康程度。
第三十二条 中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应用卫生资源,树立、健全由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网络,改善技术效劳设备和条件,进步技术效劳程度。
第三十三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机构和从事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展开人口与方案生育根底学问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展开孕情检查、随访效劳工作,承当方案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效劳。
第三十四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应当指导实行方案生育的公民选择平安、有效、适合的避孕措施。
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倡导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国度鼓舞方案生育新技术、新药具的研讨、应用和推行。
第三十五条 严禁应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腕停止非医学需求的胎儿性别审定;严禁非医学需求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第六章
法律义务
第三十六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权责令矫正,给予正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撤消执业证书;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一)非法为别人实施方案生育手术的;
(二)应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腕为别人停止非医学需求的胎儿性别审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停止假医学审定、出具假方案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方案生育证明,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缺乏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以不合理手腕获得方案生育证明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方案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方案生育技术效劳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形成严重结果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则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
第三十九条 国度机关工作人员在方案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尚不构成立功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进犯公民人身权、财富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秉公作弊的;
(三)讨取、收行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方案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育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窜改或者拒报人口与方案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条 违背本法规则,不实行辅佐方案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有关中央人民政府责令矫正,并给予通报批判;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义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不契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则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育费。
未在规则的期限内足额交纳应当交纳的社会抚育费的,自欠缴之日起,依照国度有关规则加收滞纳金;仍不交纳的,由作出征收决议的方案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迫执行。
第四十二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则交纳社会抚育费的人员,是国度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别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回绝、障碍方案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方案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判教育并予以遏止;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分;构成立功的,依法追查刑事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为行政机关在施行方案生育管理过程中进犯其合法权益,能够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活动人口方案生育工作的详细管理方法、方案生育技术效劳的详细管理方法和社会抚育费的征收管理方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四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执行本法的详细方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执行方法
方案生育
第一条 为施行 《方案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对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效劳证》管理制度。育龄夫妻契合《条例》规则生育子女的,应当依照本方法规则办理《生育效劳证》。
第三条 各级方案生育主管机关担任《生育效劳证》的管理工作。卫生、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保证等行政机关配合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做好《生育效劳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育龄夫妻到达晚育年龄的,能够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最佳孕期,但应当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办理《生育效劳证》。育龄夫妻契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则再生育一个子女状况的,应当在怀孕前申请办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效劳证》。
第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生育效劳证》:
(一)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效劳证》,填写夫妻双方根本状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并对《生育效劳证》统一注销、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管。
(二) 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按前项规则填报,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审核后报区(县)方案生育主管机关或市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审批,发给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生育效劳证》,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生育效劳证》。
第六条 对夫妻到达晚育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及时予以办理《生育效劳证》;对未到达晚育年龄的,应当发动其推延生育时间。对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有关证明完备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给予回答;特殊状况应当在两个月内予以回答。对契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则但不契合第十六条规则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状况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发动其推延生育时间。
第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三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效劳证》承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效劳。
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树立与围产期医疗保健部门联络的制度,控制育龄妇女办理围产期医疗保健及重生儿出生状况。
第八条 在婚姻情况无变化的状况下,《生育效劳证》在本市范围内长期有效。育龄妇女在领取了《生育效劳证》但尚未生育期间在本市范围内迁移户口的,须持《生育效劳证》到新入户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办理变卦手续。
《生育效劳证》由市方案生育主管机关统一印制,不得涂改、转借、伪造。
领取了《生育效劳证》的夫妻,因丧失或不慎损坏等缘由需补领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书面申请补办。
第九条 领取了《生育效劳证》的夫妻,在其子女出生后,应当持《生育效劳证》和医疗机构《出生医学证明》到户籍部门办理重生儿入户手续。
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增强与户籍部门的联络,双方应树立重生儿入户状况的通报制度。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审批再生育一个子女的状况经过恰当方式予以发布,承受大众监视。
第十一条 方案生育主管机关应当为育龄大众提供有关生殖保健、避孕节育学问的宣传、咨询、培训和效劳,育龄夫妻能够依据需求选择参与宣传、咨询、培训,并承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效劳。方案生育主管机关担任将有关状况注销在《生育效劳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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